南京林业大学“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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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2010 年,江苏省政府设立了“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 (以下简称“奖学金”),主要资助直接从境外来我省省属本科高校学习的优 秀来华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南京林业大学是“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 金”的招生学校。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办法。 条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条 第三条 奖学金奖励的对象和资助类别: (一)奖励对象:指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的江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中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以及通过友好省州框架协议在江苏进行为 期 3-12 个月进修、交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类别主要包括本专科生、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修生、交换生和预科生。 (二)茉莉花奖学金分为两类: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是指在学历教育学制年限内、根据奖励标准按年拨付的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是指按学历生、非学历生奖励标准一次性拨付的奖学金。全额奖学金与部分 奖学金不可兼得。奖学金具体资助类别、期限和拨付生均标准参见“茉莉花 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10 号文) 条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申请就读本科阶段专业,应获得相当 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申请攻读硕士阶 段专业,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 2 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 在 35 周岁以下;申请攻读博士阶段专业,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 2 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三)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条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及评审办法: (一)奖学金申请须通过“留学江苏”网站进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 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3. 护照复印件; 4. 健康证明; 5. 推荐信。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二)评审办法 每年 4 月 30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兼顾存量、鼓励增量、 特色发展”的原则将茉莉花奖学金名额分配下达给各高校。高校要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制定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外国留学生 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推荐工作,对申请来校就读的留学生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提出本校当年茉莉花奖学金获奖学生 建议名单,上报茉莉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条 第六条 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校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 责,评审委员会由校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 组成,并委托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条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将符合 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及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条 第八条 校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以及申请者的 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 单,上报学校审批。 条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将在国际教育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如公示无异 议,学校将当年茉莉花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茉莉花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代表 组成。每年 9 月 30 日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奖学金人选名单 在留学江苏网站进行公示。国际教育学院将书面告知获奖学金的新生。 条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在获得奖学金期间不得无故办理休学、 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已获得全额奖学金的学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对未通过 年度评审的获奖学生,将按规定终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被终止或 取消奖学金学生的额度可按相关规定由该校当年新入学优秀留学生替补。 条 第十一条 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国际教育学院通知 获奖学金的学生办理建设银行的储蓄卡。 条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制作留学生奖学金领取表格,表格内 容包括领取人员姓名、银行账号以及领取金额,经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 后,交财务处办理转帐发放的手续。 条 第十三条 奖学金配套措施: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办 法”(苏财规〔2014〕10 号文)的要求,根据我校目前的情况,对接受“茉 莉花奖学金”部分奖学金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以减免学费的方式进行奖 学金配套,原则上学费减免 80%,特殊情况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国 际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南 京林业大学“茉莉花留学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南林国教[2013]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