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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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来华 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规范

管理,保证和提高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9 号)和《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

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

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修学期限

第一条

一、修学期限

第一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达到培

养标准的优秀硕士生可以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硕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

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申请推迟毕业,博士生从入

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条 第二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

一般在半年之内,累计不超过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

报国教院和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备案。

条 第三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由研

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国教院和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备案。

条 第四条 留学生申请延期达到在校最长年限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者,

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条 第五条 凡提前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硕士生可提

前进行论文工作,需要提前毕业者,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学校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要求的留学生,可申请硕博连读或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 JW202 表

按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国际教育

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条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

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条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经江苏省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者,准予

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

当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江

苏省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条 第九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费和住宿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同时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办理学生证注册手

续。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未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其

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考勤与纪律

条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助导师制定

培养方案。留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和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

的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各项活动。

条 第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系统课程,按要求

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条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籍

管理规定》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留学生的业务学习和培养由导师和相

关学院共同管理。

条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留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为学习哲学、政

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留学生必修课。

条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

学实践、社会实践、专门技术训练和论文工作。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

定与要求。

条 第十五条 留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

不早退,考试不舞弊。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准

或请假逾期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无故旷考者,视为零分计,符合重修且

不超过两门课不及格者,收费重修。

条 第十六条 留学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

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或因论文研究需要)不能

按时上课者也须请假,并备案。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

2、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由其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领导批

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由其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

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条 第十七条 留学生考勤的职能部门是国际教育学院。经批准的留学生病、

事假条及公差假条原件一律交该部门备案,同时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存查。假期

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条 第十八条 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或论文有抄袭属实者,该课程成绩

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见《南

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

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3、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4、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条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

业:

1、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即原学科专业本校已无法继续培养;

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继续

学习;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

条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国际教

育学院、研究生院等部门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

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籍变更。

条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须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

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注销该生的学籍。同时,该生应当先在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 10 日内到

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条 第二十四条 外校留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由国际教育学院对

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并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同意,研究

生院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转入相关专业学

习,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进行学籍注册。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

要休养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交申请休学报告。经国际

教育学院、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

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条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休学往返路费自理。开学前提出休学,退还学费 90%,开学一个月内

提出休学,退还学费 70%,3 个月以内提出休学,退还学费 50%,超过 3

个月后提出休学的,学费不予退还。

条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留学生,应当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国际教育

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留学生须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六、退学

第二十八条

六、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攻读硕士学位者在同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学位课程

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并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

2、攻读博士学位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补考仍有一门不

及格;

3、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考核中(中期考核、综合考核、资格考

试)不通过,或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经考核小组认为不宜继

续培养;

4、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

7、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9、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

继续学习;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条 第二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研究生院共同研

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

教育厅备案。如留学生系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奖学金生需同时报相关部门备

案。

条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

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如需要可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被批准)后 15 日内

办理完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

负责解决;

3、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

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定期对留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南京林

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 第三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协助招生给予奖励,参见《关于留学

生招生宣传奖励的办法》。

条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

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

籍。具体处分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条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

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条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必

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由国际教育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对符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后,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条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

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条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可补

答辩者,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

费用自理)。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

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条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

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条 第四十条 留学生要配合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注册。

条 第四十一条 结业、肄业留学生,应在二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条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学校核实后仅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